辽宁:关于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的通知
一、煤改电供暖项目用电采取直接交易方式,到户电价由上网交易电价、过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含农村电网维护费)构成。
二、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并将用电低谷时段由原来的7小时(22:00-5:00)延长至10小时(21:00-7:00)。
三、现行煤改电供暖电量来源为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上网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上网交易电价为0.18元/千瓦时。随着煤改电供暖面积和用电量的增加,我省将争取其他低电价电力资源参与市场交易,以降低煤改电供暖用电成本。
四、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分为居民电供暖电价和非居民电供暖电价。按照核电现行上网交易电价测算:
1、居民电供暖到户电价为:谷段0.2798元/千瓦时;平段0.4898元/千瓦时;峰段0.6998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电供暖到户电价为:谷段0.3298元/千瓦时;平段0.5898元/千瓦时;峰段0.8498元/千瓦时。
当上网交易电价发生变化时,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按照我省煤改电供暖项目电价机制确定,不再另行通知。
五、对煤改电供暖项目用电量,各市财政部门要给予不低于每千瓦时0.011元的价格补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电采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支持政策
(一)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在试点期间安排电采暖试点项目奖补资金,对进入试点范围的电采暖项目和电网配套项目进行奖补。
(二)电采暖经营企业与传统热力企业享受同等标准的省内各类供热补贴,可按规定申报国家相关专项资金项目补助。供热信息网了解到省级财政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电采暖试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电采暖经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电采暖用电价格按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支持电采暖经营企业参与吉林省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大型电采暖经营企业特别是具有谷期蓄热功能的电采暖企业与火电、风电企业直接交易。
(六)鼓励火电、风电企业建设并经营蓄热式电锅炉,蓄热式电锅炉消纳的电量不计入全省基本电量,全部用于增加相关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
(七)对于新建集中式电采暖项目,电采暖经营企业可按传统集中供暖同等标准向开发商收取集中供暖入网费。
(八)鼓励电采暖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在确定电采暖试点项目时,优先选择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的电采暖项目。
(九)支持电采暖经营企业采用“网源合一”经营模式,一并经营热网。2015—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地方政府每年向电采暖经营企业开放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热网,优先选择燃煤小锅炉拆除区域或新建小区热网。
吉林:采暖期内电取暖用电价格标准:
1、单户式居民客户:已采用电锅炉或电采暖取暖的居民客户,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峰谷时段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
2、非居民客户(含集中式居民电采暖客户):1千伏以下客户用电每千瓦时0.5424元,1千伏及以上客户用电每千瓦时0.5324元。